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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600699):均胜电子关于预测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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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600699):均胜电子关于预测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时间: 2024-03-30 10:37:30 |   作者: 模具展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有利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情况产生不利影响;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经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共计9名董事,其中关联董事王剑峰先生、朱雪松先生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预测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测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艺术品代理;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 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可以从事吸 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副董事长朱雪松先生在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董事职务

  汽车关键零部件(发动机进气增压器)、汽车电子装置(车身电子控 制系统)、车辆饰件、新能源汽车充电总成、配电总成、充电桩、充 电设施、橡塑制品、金属制作的产品、电子元件、汽车配件、模具工装的设 计研发、生产、制造、加工、销售和安装;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 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汽车安全气囊、其它汽车安全保护装置、灭火装置及其它约束系统的 气体发生剂;开发汽车安全气囊的气体发生剂;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 相关售后服务;从事与本公司生产产品相同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业务 及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 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前次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关联方企业财务情况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均胜群英(甲方)与均胜电子(乙方)于近日签订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1 本协议所述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内容为:出售商品/提供劳务、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租赁交易;

  1.2 产品的种类:汽车功能件配件、饰件、电子类产品、材料、技术开发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等和房屋租赁交易;

  1.3产品的具体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以甲乙双方具体协商的结果为准; 1.4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之签署目的系确定双方关联交易的相关重大原则事宜,故此并不对具体每笔关联交易的详细内容作出约定。上述具体每笔关联本协议共同构成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完整协议。

  2.1 由于所销售产品没明确国家指导价,因此,双方同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价作为关联交易之定价依据;

  对于一般采购业务,甲方生产部门依据客户或内部需求,从公司设备产能、生产计划、原料成本、交付时限等方面做评估,在合格供方名录选取合适的供应商,进行公平的询价、报价、比价的流程,最后确定布点的供应商,并根据采购控制程序实施采购。甲方采购物资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为生产经营的物资,包括原材料、生产及检测设备、模具、工装等;B 类物资为零星采购品,包括机物料、工具、模具配件、外加工等;C类为办公用品;D类为交通运输类固定资产。上述关联采购同样是按照前述流程执行的,交易价格系参照市场行情报价确定,定价依据合理,价格公允。

  对于汽车主机厂指定的供应商采购业务,客户在指定采购时,配件价格亦由汽车主机厂确定,按照双方谈定的价格实施采购,符合汽车零部件的行业特点。

  双方同意,本协议所述关联交易之具体结算方式由双方参照有关交易及正常业务惯例予以具体确定。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原则上双方2024年度以下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分别为:

  4.1甲方向乙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00元; 4.2甲方向乙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0.00元; 4.3甲方作为承租人向乙方租赁房屋: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00元; 5、成立、生效和有效期

  5.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甲乙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生效(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本协议的日期不一的,以批准较晚的日期为生效日); 5.2 双方同意,本协议成立之后双方即开始据此履行。本协议生效前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在协议生效时即一并确认,无需另行书面声明;

  5.3 若甲乙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未批准本协议致使本协议未能生效的,则双方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至本协议确定未能生效之日期间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有甲乙双方本着公允合理的原则协商安排;

  5.4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各自《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若相关关联交易金额超过“4、关联交易的数额”中的上限,双方有权决策机构须履行额外的审议程序;

  5.5本协议期限为甲乙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生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6.1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称“违约方”),另一方(以下称“守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之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而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刻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公司与关联方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延锋百利得以及苏州世迈常青的关联交易均基于关联各方的日常经营需求,集中在房产出租/承租、接受/提供劳务、采购/出售商品范围内,属于各关联方主营业务范畴,具备商业实质。

  关联交易定价坚持公平、公正以及比价原则。如该种产品有政府指导价,即采用政府指导价;若无政府指导价,有可适用行业价格标准的,依照该价格进行;如无适用的行业价格标准的,产品价格依据市场的价格变动情况、所供货物的市场供求状况、供货数量及供货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确定;若无市场行情报价可以依据的,由交易双方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地经营发展,交易价格将依据政府指导价、行业标准、市场行情报价或合理利润等公平、合理确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企业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主要营业业务不会因此类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经核查,公司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认为:公司预测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有关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制度,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的原则,定价政策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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